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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7-05 | 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复习总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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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奴隶社会

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→国君交纳贡赋制、派兵打仗。

二、封建社会

1.战国→确立土地私有→奖励军功,促进新兴地主崛起。

2.秦朝→确立土地私有→按亩纳税(地租)、按户籍征发赋、役(兵役和杂役)

3.汉朝→确立土地私有→按亩纳租税(少)、按人丁负担赋、役(重)

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,人身控制严格。

4.北魏到隋唐时期(孝文帝改革──780年)

封建土地国有制→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、租庸调制(庸在隋出现,唐朝取消年龄限制,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)、府兵制。

均田制、租庸调制、府兵制是三位一体。

由于土地私有制→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,地主进行土地兼并→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(均田制彻底崩溃,租庸调制无法实施)→780年实行两税法(户税和地税、时间固定、人身控制松弛)。→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,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,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。

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,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,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,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。

5.北宋王安石变法

募役法是对“庸”的继承和发展,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。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。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,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。

6.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

赋役合并、将田赋、徭役、杂役分摊在田亩上,即役归于地、量地计丁、计亩征收、折银征收。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。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,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。

7.清朝的摊丁入亩

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,推行“摊丁入亩”的办法,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,征收统一的地丁银,彻底解决就丁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,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──并役于赋、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。这样,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,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,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,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;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,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。

我国的赋役制度的沿革规律

(1)征税对象由国君纳贡转向农民、再到向地主、官僚、商人征收。

(2)征税标准由税人到税户、再到税地,直到取消人头税。

(3)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;税种由繁多到逐渐减少。

(4)由劳役地租、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。

赋役制度沿革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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